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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借用信用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2日,被告李甲向原告丁某出具欠条,载明李甲尚欠丁某105296元,并出具还款计划书,李乙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李甲还款15296元,尚欠90000元未还。丁某向日照市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李甲支付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3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将该卡转借给李甲使用,共计透支消费105296.11元,丁某于2020年3月2日还清信用卡欠款。
李甲2020年10月31日还款10000元,2022年2月9日还款5296元。
裁判结果
二、被告李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李乙对被告李甲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甲追偿;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李甲应当向丁某返还剩余90000元。丁某要求李甲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
但李甲占有丁某资金对丁某资金产生占用损失,法院酌定支持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相关法条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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